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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冬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