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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5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陈玉云、吴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3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7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32417-4。负责人张凡凡,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少华、张丽萍,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陈玉云,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建明,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陈玉云、吴建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颜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郑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