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某盛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盛。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1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侯某盛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侯某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左右,被告人侯某盛从网上以人民币600元价格购得二支气枪,一直由自己保管并藏匿于家中,偶尔会用枪去打猎。2015年6月26日,侯某盛主动坦白投案,并带公安民警到家中指认这二支气枪,将这二支气枪上交给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上述气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气步枪(均能发射)。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移交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侯某盛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侯某盛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侯某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