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海生、白晓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联置业有限公司,赵海生,白晓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江苏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莲沁苑安置区沁园楼07号。法定代表人陶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云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生。被告白晓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红涛、徐彬,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生、白晓云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薄云波,被告赵海生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赵海生、白晓云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靖江市莲沁苑1号地块商住楼1-602室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88299元。2013年12月31日原告按约向两被告交付房屋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两被告取得房屋后,在该房屋的西北窗户外利用采光井的柱子和横梁擅自浇筑平台,并用玻璃封闭顶部,违规构筑独立的空间,致上下畅通的公共采光井被封闭而失去了采光、通风之作用,严重违背了房屋设计要求。房屋设计、建造时没有考虑该部分结构的额外承重,从而增加了房屋安全的事故隐患。两被告擅自搭建明显违规,造成原告开发建设的整幢房屋的最后验收及办理权证受阻。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拆除602室房屋西北角采光井内私自搭建的平台及玻璃屋顶;2、两被告赔偿违章搭建导致原告延期办理房屋权证而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即被告在(2015)泰靖园民初字357号案件中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两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房属实,但原告至今没有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也没有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证义务,两被告对原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提起诉讼。602室房屋西北角确有搭建的平台及玻璃屋顶,但不是被告所为,原告起诉是滥用诉权,拖延时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602室房屋,总价388299元,交付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前。合同第18条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合同签订后,两被告依约付清购房款,原告也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了房屋。2013年12月31日,原告还向被告收取土地测绘费、工本费378元,办证费180元,代收契税3883元。由于无法办理602室房屋产权证,两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要求其协助办理602室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至602室房屋实地勘验,查明602室房屋的西北角采光井处浇筑了一层楼板,顶部安装了玻璃窗。审理过程中,本院向靖江市莲沁苑1号地块商住楼1-603、及1-502室房屋住户张贞华、朱桃调查,两人承认602室房屋西北角采光井处上、下搭建物系自己所为。本院认为,两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合同第18条约定,房屋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两被告应当遵守该约定。原告诉称被告在602室房屋西北角擅自搭建平台,被告予以否认,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所为,并且经本院调查,案外人张贞华、朱桃已经承认602室房屋外搭建物系其所为,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阳晨书 记 员 徐 欣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