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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启东与陈学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启东,陈学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763号申请执行人李启东。被执行人陈学程。原告李启东与被告陈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启东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学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启东未实现债权300000及逾期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陈学程查无下落,另案查封房产正委托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拍卖,除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76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雅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