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莉诉被告咸阳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咸阳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李莉,女,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沈家小区30号楼13号。身份证号:610402198303281204。被告咸阳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泉北三巷。法定代表人吴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咸阳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李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