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劳动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滦行审字第10、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约60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