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新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教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淮安新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安全,系该公司总经理。高教投资公司与新亚电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淮开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新亚电子公司同意支付高教投资公司租金572349.31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290000元,余款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9523元,减半收取4761元,新亚电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新亚电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高教投资公司达成还款计划,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