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7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培与山东银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山东银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7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培,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银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与被执行人山东银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银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