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杨小飞、郑楸菊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包瑞和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开发区多伦路被申请人杨小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泰和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郑楸菊,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杨小飞、郑楸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冻结承租人邬雪峰欠被申请人房屋租金30万元。申请人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畜产品工业园区(房权证字第D2-h-2100**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承租人邬雪峰欠被申请人房屋租金30万元。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本人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畜产品工业园区(房权证字第D2-h-2100**号)房屋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申审判员 风 雷审判员 贾艳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