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首信房地产评估与中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农业经济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首信房地产评估与中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农业经济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65号原告:马鞍山市首信房地产评估与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余家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陈大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农业经济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张大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首信房地产评估与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农业经济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首信房地产评估与中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农业经济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首信房地产评估与中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首信房地产评估与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珺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