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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世红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红,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秦世红被告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强,职务主任。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仲明,职务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红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世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