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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834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覃光明,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闭振怀,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习实律师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黄爱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覃雪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