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民一特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志博、陈志杰、陈志全申请宣告刘宗勤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博,陈志杰,陈志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社民一特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志博,男,9岁。申请人陈志杰,男,8岁。申请人陈志全,男,6岁。法定代理人陈中要,男,65岁。系上述三申请人的祖父。申请人陈志博、陈志杰、陈志全要求宣告刘宗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志博、陈志杰、陈志全申请称,三申请人的母亲刘宗勤于2013年2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依法申请宣告刘宗勤为失踪人。经查,下落不明人刘宗勤,女,34岁,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李店镇良岗村段庄,系三申请人陈志博、陈志杰、陈志全的母亲。被申请人刘宗勤外出务工,于2013年2月起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刘宗勤无财产。三申请人的父亲陈建林于2015年2月去世后,三申请人跟随其祖父、祖母生活。三申请人申请宣告刘宗勤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0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刘宗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宗勤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现刘宗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刘宗勤的公告,三个月公告期间已届满,刘宗勤仍下落不明,刘宗勤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宗勤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