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朔中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前与韩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前,韩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中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杨前,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址:朔城区X镇X村。被执行人韩彪,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朔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韩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彪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前、刘艳赔偿3万元人民币。但被执行人韩彪至今未履行(或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彪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城区营业部621580201000091XXXX账户内的存款400元;在中国银行朔州市分行营业部621661810800172XXXX账户内的存款308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雁门支行622848167820934XXXX账户内的存款6511元。划拨被执行人韩彪妻子杨海霞(已死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622700031052000XXXX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安全升执行员 焦嫣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员石东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