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宏兵与王红卫、李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07号原告:宋宏兵,男,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卫,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李菁,女,197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宋宏兵与被告王红卫、李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佑斌、人民陪审员林立英、宁伦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宏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红卫、李菁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宏兵诉称:其与王红卫系朋友关系,王红卫与李菁系夫妻关系。王红卫以有事需要资金进行周转为由,2015年1月15日向宋宏兵借款200000元,宋宏兵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王红卫200000元,王红卫口头承诺3月份归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宋宏兵要求王红卫归还所借款项,王红卫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判令:1、王红卫、李菁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王红卫、李菁承担。宋宏兵为支持其诉请的主张,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转账凭证一份及银行记账流水一份,证明2015年1月15日宋宏兵通过农业银行马鞍山市分行转账200000元借给王红卫的事实;3、谈话录音光盘、谈话录音稿各一份,证明双方借款的事实;4、婚姻状况证明及离婚登记证明各一份,证明两被告200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但借款在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王红卫、李菁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宋宏兵提交的证据材料能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宋宏兵与王红卫系朋友关系,王红卫以有事需要资金进行周转为由,2015年1月15日向宋宏兵借款200000元,当日宋宏兵通过农业银行马鞍山市分行62×××17账号向王红卫银行卡62×××77账号汇入200000元,王红卫口头承诺3月份归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宋宏兵要求王红卫归还所借款项,王红卫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以致成讼。另查明,王红卫与李菁在200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1月2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宋宏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王红卫200000元,宋宏兵陈述此款为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为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应认定宋宏兵与王红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王红卫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宋宏兵要求王红卫归还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产生于王红卫、李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李菁应当共同承担债务。王红卫、李菁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红卫、李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宋宏兵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王红卫、李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佑斌人民陪审员 林立英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有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第十七条原告仅依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