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行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行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枣园西村23-1号。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相家巷111号。被执行人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14)16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34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38515.71元,逾期加处罚款38515.71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056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土地、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4)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4)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薇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