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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倪海林与菏泽市天正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海林,菏泽市天正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海林,建设银行成武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倪海军。委托代理人:牟尊岱,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天正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红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海林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天正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海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海林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海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倪海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