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保清执字第74号-6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大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保清执字第74号-6申请执行人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雪利,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大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清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高大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大锁所有的位于清苑县保清路西侧8幢54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0013254号,他项权证号:保房清他字第002080号)。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云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