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晓波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晓波,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07-2号申请执行人:贾晓波,女。被执行人:刘永,男。贾晓波申请执行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保全中查封了贾晓波以其担保的位于红山区房屋一处,现因申请人贾晓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贾晓波以其担保的位于红山区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雪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