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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晓波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晓波,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07-2号申请执行人:贾晓波,女。被执行人:刘永,男。贾晓波申请执行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保全中查封了贾晓波以其担保的位于红山区房屋一处,现因申请人贾晓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贾晓波以其担保的位于红山区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雪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