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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忠江、李晓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忠江,李晓亮,孙涛,王彩霞,魏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新昌北路1567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勇,总经理。被告李忠江。被告李晓亮,系被告李忠江之妻。被告孙涛。被告王彩霞,系被告孙涛之妻。被告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江、李晓亮、孙涛、王彩霞、魏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鲁G×××××号、鲁G×××××号汽车两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