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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张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4执592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玲,张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于玲,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被执行人张新文,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本院在执行于玲诉张新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尚有24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ì?è?o?o?¤阀?阀??萑?搒︴??葠?摧?D?萑?搒︴??葠?摧?D?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烹-??萑?搒??è葠?摧滈5??萑?搒??è葠?摧烹-???灤t愀?摧旜??愁?摧?o??????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1)张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昌           学人民陪审员 信           铭           先人民陪审员 刘           方           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芰??????????┅°?厰???垓?唄沑?呈寛????????长??焀???婭??靟????扬?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