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张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1998执1211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风江,岳训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马风江,男,1951年12月生,汉族,住淄博市开发区宝石镇曹二村。被执行人岳训芝,男,淄博市林业局实验苗圃职工。本院在执行马风江诉岳训芝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786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ì?T?T?T?è?o??頀?萏c萑?搒??/??葞c葠?摧圎??萑?搒???葠?摧勐?萑?搒???葠?摧勐?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t???灤t愀?摧旜??愁?摧?o??????ā?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公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昌 学人民陪审员 信 铭 先人民陪审员 刘 方 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芰??????????┅°?厰???楑??沑??寛嫵?#?#墭#?$?%寚%?&宄'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