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蒋庆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蒋庆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751号原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7369560-8。法定代表人张巧龙。委托代理人安月,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蒋庆云,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庆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由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