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廖远飞、刘术贵与刘术贵、刘术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远飞,刘术贵,刘术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廖远飞。被告:刘术贵,成年。被告:刘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远飞诉被告刘术贵、刘术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远飞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阳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