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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张湾区红卫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高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张湾区红卫农村信用合作社,李高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75-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红卫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武当国际A座。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高运。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红卫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高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张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红卫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高运支付欠款76524.32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0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高运的存款108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