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张世孙、黄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张世孙,黄柳江,潘艳梅,黄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49-6号。负责人覃线香,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善军,该支行综合办业务员。被执行人张世孙。被执行人黄柳江。被执行人潘艳梅。被执行人黄云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世孙、黄柳江、潘艳梅、黄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马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艳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艳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0×××68的账户存款16538.82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新兴分理处,账号:04×××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位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