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徐顺伦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徐顺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6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负责人:叶志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顺伦,男。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申请执行徐顺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徐顺伦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4998.89元、利息8904.17元和滞纳金21610.49元,共105513.55元及从2013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241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一年内的财产变动状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及报告。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顺伦的银行存款5801.19元,其中4283.19元支付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1518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另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4283.19元,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