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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冬各与吴东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各,吴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119-2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各,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盛合,系王��各之夫。(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东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冬各申请执行吴东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