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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城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红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白城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红艳,女,汉族,48岁,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超(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