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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朝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杨朝光,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河西路1号。负责人姜晓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朝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朝光负担。审判员  李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