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韩俊香与姜宝春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香,姜宝春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053号原告韩俊香。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宝春。委托代理人王艳,天津市英昌乐器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姜羽,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香与被告姜宝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俊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俊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