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类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兴明与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类乌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明,刘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类民初字第45号原告郑兴明,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系四川省双流县人,现住西藏类乌齐县。被告刘兴,女,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系河南省宜阳县人,现住西藏类乌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明诉被告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兴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明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审判员 其美巴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