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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类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兴明与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类乌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明,刘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类民初字第45号原告郑兴明,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系四川省双流县人,现住西藏类乌齐县。被告刘兴,女,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系河南省宜阳县人,现住西藏类乌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明诉被告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兴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明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审判员 其美巴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