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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6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PJ44**号低速货车沿西华县东关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袁营路口与理某某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理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弃车逃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杨某某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6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PJ44**号低速货车沿西华县东关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袁营路口与理某某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理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弃车逃逸。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经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理某甲、李某甲、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勘查照片;鉴定文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视听资料;杨某某驾驶证信息;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鹏志审判员  苏连营审判员  李灵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