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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李修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李修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修禄,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李修禄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平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前,被执行人李修禄已经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