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甘建平与潘龙、邓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建平,潘龙,邓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甘建平,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潘龙,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洋,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自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洋存在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银行存款29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