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