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绍平与苏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平,苏兴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张绍平,男,生于1958年6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苏兴兴,男,约28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平诉被告苏兴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绍平承担。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