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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绍平与苏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平,苏兴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张绍平,男,生于1958年6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苏兴兴,男,约28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平诉被告苏兴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绍平承担。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