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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乙安建与仲子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乙安建,仲子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963号原告乙安建,居民。被告仲子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乙安建诉被告仲子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乙安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乙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乙安建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