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黄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无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