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甲,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甲。委托代理人程盛、蒙丹梅,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华锦大酒店员工。委托代理人郑玉君,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某甲与被上诉人陆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少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盛、被上诉人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原、被告相识,2010年1月30日举行婚礼,2010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一子程某乙。本案审理中,被告自认其月收入为5000元左右,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另外,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格力小空调一台、联想台式电脑及微波炉一台归原告陆某所有;格兰仕柜式空调一台、250摩托车一辆及防盗窗归被告程某甲所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陆某和被告程某甲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虽然经过多年的磨合,仍不能解决性格差异的问题,致使矛盾不断产生,已经严重影响家庭的和睦,同时被告程某甲也同意离婚,故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子程某乙的抚养问题,由于程某乙年仅三周岁,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已经形成较稳定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同时被告经常在外地工作,难以投入更多的精力照顾其子程某乙,故由被告陆某抚养程某乙更为合适。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收入状况及程某乙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程某甲每月给付程某乙抚养费1250元。关于财产分割,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即格力小空调一台、联想台式电脑及微波炉一台归原告陆某所有;格兰仕柜式空调一台、250摩托车一辆及防盗窗归被告程某甲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婚生子程某乙的保险费,因为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权,所以不予处理。关于5000元借款的问题,原告称被告从原告家借了5000元,被告称已经偿还,现无法确定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该部分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一、准许原告陆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二、原告陆某与被告程某甲的婚生子程某乙由原告陆某抚养。三、自2015年5月起,被告程某甲每月支付婚生子程某乙抚养费125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四、格力小空调、联想台式电脑,微波炉各一台归原告陆某所有,格兰仕柜式空调一台、250摩托车一辆及防盗窗归被告程某甲所有。上诉人程某甲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婚生子现将满5周岁,之前一直跟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生活,上诉人在本地工作;2、上诉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较好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且父母均有帮忙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有利于孩子成长,而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组建新的家庭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非常大,不利于孩子成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婚生子,由被上诉人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一、二审诉讼费用双方依法承担。被上诉人陆某辩称,1、婚生子出生后即与被上诉人及父母一起居住至今,幼儿园也都是被上诉人接送;2、上诉人职业是厨师,较年轻,应酬较多,被上诉人与之相比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抚育婚生子;3、上诉人在QQ上声称自己单身、寻找女友,不适合抚养婚生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上诉人程某甲与被上诉人陆某的婚生子程某乙自出生后一直随被上诉人陆某生活,孩子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已经形成,且年龄尚幼,如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该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生活情况、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程某乙由被上诉人陆某抚养监护,并由上诉人程某甲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程某甲虽主张被上诉人陆某性格、脾气不利于抚养婚生子,但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陆某不具备抚养能力,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程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宜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