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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宝英与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英,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王宝英,女,193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林彬,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英与被告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英于2015年9月11日以其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王宝英负担。审 判 长  周芽淋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余学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