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建国申请执行印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国,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175号申请执行人潘建国。被执行人印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日受理潘建国申请执行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印群在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帐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