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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勇军与舒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军,舒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39-1号申请人周勇军,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陈四虎、袁梅,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舒锋,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申请人周勇军与被申请人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勇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舒锋所有的在45000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舒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三强路储蓄所处账号为6227************686的账户内有存款。申请人周勇军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45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舒锋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周勇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周勇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舒锋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三强路储蓄所处账号为6227************686的账户内的45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