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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胡XX。被告:黄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代理审判员 鲍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