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关秀霞与被告王景荣、李凤娟、李景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荣,李凤娟,李景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831号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景瑞被告王景荣被告李凤娟被告李景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秀霞与被告王景荣、李凤娟、李景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秀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秀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崇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