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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伟杰玻璃灯饰工艺厂、张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法定代表人:张树钦。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伟杰玻璃灯饰工艺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投资人:张健。被执行人:张健,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龙阳镇。是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伟杰玻璃灯饰工艺厂投资人。关于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伟杰玻璃灯饰工艺厂、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