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军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四里河路分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34号原告:李军,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四里河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陈光优,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江建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四里河路分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亚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