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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曲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821号原告:曲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