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郎世刚,崔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世刚,崔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郎世刚,男,满族,1989年7月7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崔日成,男,朝鲜族,1987年4月2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世刚与被告崔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敏 微信公众号“”